(2008)图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贺书俭与张臣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书俭,张臣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贺书俭。被告张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书俭与被告张臣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书俭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书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