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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贺书俭与张臣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书俭,张臣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贺书俭。被告张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书俭与被告张臣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书俭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书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