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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民二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徐洪涛与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涛,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973号原告:徐洪涛。委托代理人:章樑。被告:吴端平。被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嵩。被告: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端平。原告徐洪涛与被告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洪涛的委托代理人章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洪涛诉称:2008年6月4日,吴端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吴端平交付借款。2008年6月下旬,原告获悉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其它债务纠纷被起诉至法院,涉讼数额已达数千万元,财产被法院查封。原告认为:被告已丧失履行能力,经原告要求被告又不提供适当担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吴端平签订的《借款协议》;2、吴端平立即偿还借款300万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万元,合计303万元整;3、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吴端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徐洪涛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欲证明原告与吴端平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的事实。2、收款收据,欲证明吴端平收到原告交付的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3、法律服务委托合同、00158392号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的事实。被告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徐洪涛所举证据,经审核与原件一致,本院认为,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互为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6月4日,吴端平向徐洪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08年6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吴端平承担,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日,吴端平出具收条收到交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另认定,徐洪涛为收回其出借的上述款项,与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订立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吴端平向原告徐洪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为2008年6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该期限于本案审理期间届满,故人民法院就《借款协议》的解除无需再作判决。被告吴端平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对此,应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徐洪涛请求吴端平偿还借款、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洪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吴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洪涛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3万元。三、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端平的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040元,由被告吴端平、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俞 瑛人民陪审员  丁晓燕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