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元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图们市时代彩钢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元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市时代彩钢瓦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图们市元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新华路37-8号。法定代表人元利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秉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图们市时代彩钢瓦厂,住所地图们市口岸街。法定代表人李成国,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蔡俊,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元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图们市时代彩钢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元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题错误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元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