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陕0422民初00719-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江伟与汪鹏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江伟,汪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陕0422民初00719-2号原告樊江伟。被告汪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江伟诉被告汪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江伟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哲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