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遂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雷根兰与曹碧华、周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根兰,曹碧华,周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雷根兰。被告曹碧华。被告周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根兰诉被告曹碧华、周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根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根兰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