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94号原告: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允一。委托代理人:陈志成。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法。委托代理人:陈海英。原告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家具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华家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成、被告建工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华家具公司诉称:2006年6月,荣华家具公司依约供给建工集团公司所属浙江省建工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公寓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建工集团项目部)价值人民币735600元的组合壁柜613个,至今建工集团公司尚欠货款285666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建工集团公司支付货款285666及违约金68594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08年8月12日,此后另计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建工集团公司辩称,双方发生买卖关系及尚欠货款285666元均属实,该笔货款愿意支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因此,不应该承担违约金。荣华家具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6年6月6日销售合同、回复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2、2006年7月25日送货单。证明荣华家具公司已履行交付、安装义务。3、2007年2月8日记帐凭证、2008年4月1日进帐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明建工集团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欠荣华家具公司货款285666元。建工集团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建工集团公司对荣华家具公司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建工集团公司对荣华家具公司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6月6日,荣华家具公司与建工集团项目部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建工集团项目部向荣华家具公司购买组合壁柜616个,单价1200元,总计价款739200元,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建工集团项目部支付货款30%,交货后支付货款65%,余款5%在1年内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荣华家具公司依约向建工集团项目部提供组合壁柜613个,计价款735600元。建工集团项目部收到后分别于2007年2月8日、2008年4月11日支付货款449934元,余款285666元未支付。荣华家具公司经催讨无着,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荣华家具公司与建工集团项目部之间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确认有效。荣华家具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建工集团项目部收货后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由于建工集团项目部仅支付货款449934元,余款285666元至今没有支付,已经构成违约,鉴于该项目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现荣华家具公司要求建工集团公司支付货款285666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现荣华家具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要求建工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68594元之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85666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33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91元,合计人民币5598元,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83.5元,其中,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杭州荣华家具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