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兴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蒋冬夫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兴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无业。被执行人蒋冬夫。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蒋冬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兴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租金1375元及利息和蒋冬夫应分担的诉讼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蒋冬夫原租用南宁市旧货物资市场6栋608号铺面,2005年后是蒋国富租用,且蒋冬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仍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执字第5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武辉执行员 韦国强执行员 林 超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