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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与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天地恒一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天地恒一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东路。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文功,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通,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5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地恒一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曙光中路511号泰时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王衡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天地恒一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三和世纪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