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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兴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杨会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兴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被执行人杨会彩。本院在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杨会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兴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租金1260元及利息和杨会彩应分担的诉讼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杨会彩原租用南宁市旧货物质市场7栋702号铺面,2005年后是杨国荣租用,且杨会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仍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执字第5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武辉审判员  韦国强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