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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柴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柴金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323号原告张宏伟,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柴金鹏,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伟与被告柴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伟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