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宽保与童卫兵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保,童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33号申请人刘宽保。被申请人童卫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童卫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卫兵在7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拒不到庭,亦无法查找到其下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市天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技术学校场地内存有郑州荣阳宏源机械厂生产的宏源牌350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台、5米长角铁41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童卫兵所有的宏源牌350型混凝土搅拌机一台、角铁41根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