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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912-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韩建民与刘茂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民,刘茂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912-1号原告韩建民,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娟利,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西安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刘茂存,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大雁塔法律服务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民诉被告刘茂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关宝年审 判 员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