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8-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王某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刑初字第13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住柘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住柘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住柘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住郑州市金水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男,住柘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男,住柘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戊,女,住柘城县。被告人王某乙,男,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4月1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等七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行和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人陈某甲等七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等七人与被告人王某乙经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七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献科审 判 员 :王国富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白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