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胡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系西安雄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08年5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在本市西安雄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胡某利用其负责该公司轻工市场库房管理及代收货款的便利条件,多次采用收取货款不上交的方式将该公司货款共计20305元据为己有。2、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从金海市场经营户黎燕处购进电饭煲等货物,当时支付800元货款后尚欠货款3246元,后公司将该笔款项交给胡某让其与黎燕结账,胡将该款据为己有。3、2008年1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从金海市场经营户李秋红处购进电饭锅等货物,当时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3478元,后公司将该笔款项交给胡某让其与李秋红处结账,胡将该款据为己有。4、2008年1月15日,义乌商城经营户张宏伟从被告人胡某负责的该公司库房内购进电磁炉等货物,共计价值1215元,后张宏伟将该货款交给胡某,胡将该笔款项共计1215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胡某共计侵占公司货款28244元,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抓获证明、货物清点记录、单据及被告人胡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7月11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楠打印;张璐校对:王楠送达:2008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