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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彦锋,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中天国际公寓****div>法定代表人:安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0元。审 判 长  尤 骥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代理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