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余国炳、余国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余国炳,余国寿,余昌旺,叶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777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代表人余友来。委托代理人戚红霞。被告余国炳。被告余国寿。被告余昌旺。被告叶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余国炳、余国寿、余昌旺、叶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