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三禾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三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59号原告:江苏金太阳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川港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旭。被告:绍兴县三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天汇广场C幢三楼3030-3032、3044-3047号。法定代表人:胡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太阳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三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代理审判员  陈维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