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武侯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顺模、王萍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周顺模,王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武青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子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顺模被告王萍。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顺模、王萍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林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申群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顺模、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林贸易公司诉称,200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周顺模、王萍签订《工程车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整机型号为ZLM30E-3、车架号为3053497的装载机,合同总价款为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装载机交付给被告。截止2008年2月,被告仅支付货款89574元,至今尚欠60426元未付。为此,原告常林贸易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6042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顺模、王萍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林贸易公司与被告周顺模、王萍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工程车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整机型号为ZLM30E-3、车架号为3053497的装载机一台。同日,原告常林贸易公司向被告周顺模交付了装载机,并由被告周顺模出具收条一份。截止2008年2月,被告仅支付货款89574元,至今尚欠60426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上事实有《工程车辆购销合同》、收条及当事人的庭审笔录予以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常林贸易公司与被告周顺模、王萍签订的《工程车辆购销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常林贸易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周顺模、王萍则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常林贸易公司要求被告周顺模、王萍支付货款6042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顺模、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4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周顺模、王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靓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