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绍根、王荔枝等与陈建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根,王荔枝,王丽娟,XX,陈建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38号原告:王绍根。原告:王荔枝。原告:王丽娟。原告:XX。上述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唐志农。被告:陈建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根、王荔枝、王丽娟、XX诉被告陈建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根、王荔枝、王丽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