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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绍根、王荔枝等与陈建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根,王荔枝,王丽娟,XX,陈建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38号原告:王绍根。原告:王荔枝。原告:王丽娟。原告:XX。上述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唐志农。被告:陈建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根、王荔枝、王丽娟、XX诉被告陈建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根、王荔枝、王丽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