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姜岭建与高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岭建,高连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32号原告:姜岭建。委托代理人:王永康。被告:高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岭建与被告高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岭建于2008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连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姜岭建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