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姜岭建与高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岭建,高连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32号原告:姜岭建。委托代理人:王永康。被告:高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岭建与被告高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岭建于2008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连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姜岭建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