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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韦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376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金某。本院受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韦某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