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新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松旺与安静、徐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旺,安静,徐宁,张松旺,安静,徐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松旺。被告:安静。被告:徐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旺诉被告安静、徐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旺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徐宁所有的鲁C×××××号一汽大众产捷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松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徐宁所有的鲁C×××××号一汽大众产捷达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泽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