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忠源与陆建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源,陆建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丁忠源。被告:陆建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忠源诉被告陆建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忠源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忠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丁忠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