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忠源与陆建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源,陆建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丁忠源。被告:陆建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忠源诉被告陆建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忠源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忠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丁忠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