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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崔志强与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强,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2号原告:崔志强。被告: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强诉被告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强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周健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周健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如被告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周健的银行存款不足3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