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字第1491号原告:王亚军。委托代理人:叶水荣、张锦伟。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委托代理人:邹碎卡。原告王亚军为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军委托代理人张锦伟、被告昆仑公司委托代理人邹碎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军诉称:2004年期间,依约租赁给昆仑公司承建的旅游水印城7号楼工地塔式起重机一台,至今尚欠租金50740元,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昆仑公司支付租金50740元及违约金707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昆仑公司辩称,昆仑公司在2004年曾承建过旅游水印城7号楼工程,与王亚军发生过租赁关系,现在还欠租金50740元属实,但违约金偏高,要求予以减免。王亚军提交证据如下:1、2004年10月5日的塔吊租赁(安拆)合同及塔式起重机验收报告。证明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2、2005年10月31日的进帐单及相应的证明。证明昆仑公司曾支付过部分租金。3、2007年7月5日的结帐单。证明昆仑公司实际欠租金是50740元。昆仑公司提交证据如下:银行存款日记帐。证明昆仑公司截止到2007年1月17日欠王亚军租金50740元。上述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昆仑公司对王亚军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违约金约定偏高,要求予以减免。王亚军对昆仑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内容真实,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之真实性应��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昆仑公司在承建旅游水印城7号楼工程期间,楼位良以昆仑公司名义于同年10月5日与王亚军签订塔吊租赁(安拆)合同一份,约定昆仑公司向王亚军租赁塔式起重机一台,租赁期限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止,付款方式为次月10日付清上月的月租费,如违约按照总价每天支付5%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王亚军依约向昆仑公司承建的旅游水印城7号楼工地提供塔式起重机,并经相关部门验收,昆仑公司在租赁期间也支付了部分租金。2007年7月5日,双方经结算后,楼位良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尚欠王亚军租金70740元。事后,双方经核对,王亚军确认漏算昆仑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支付的20000元,双方共同确认昆仑公司欠王亚军租金50740元。本院认为,楼位良虽以昆仑公司名义与王亚军签订租赁合同,王亚军已依约向昆仑公司承建的旅游水印���7号楼工地提供塔式起重机,昆仑公司在租赁期间也支付了部分租金,因此,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双方结算,昆仑公司尚欠王亚军租金5074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王亚军要求昆仑公司支付租金5074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日5%明显偏高,现昆仑公司提出减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07年7月6日至2008年8月11日止的违约金为10047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亚军租金50740元及违约金10047元,合计人民币60787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王亚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王亚军负担905元,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0元,其中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王亚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