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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耿晓、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华,耿晓,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小华。被告:耿晓。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华诉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华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金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金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泽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