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1770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华益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华益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1770号原告: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震达。被告:绍兴市华益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绍兴市华益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4元,减半收取8,5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