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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平与杜元民、张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杜元民,张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周平,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告杜元民,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守伟,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原告周平与被告杜元民、张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5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杜元民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元民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