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霞与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王霞。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追索业务提成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元。二、如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7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