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焦某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财经学院东区伙食科大灶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颖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