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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焦某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财经学院东区伙食科大灶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颖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