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民诉被告李国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李国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李新民,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体育世界》杂志社社长。被告李国华,男,193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体育世界》杂志社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杜亚民,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文化工作中心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李国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民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