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峰与被告颜景成都市新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祝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峰,颜景和,成都市新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文峰。委托代理人李宁东,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颜景和。委托代理人廖正非,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37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和,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渝生,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峰与被告颜景和、被告成都市新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祝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峰、反诉原告颜景和均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峰和反诉原告颜景和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文峰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颜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周文峰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颜景和承担。审 判 长 苏 靓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