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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8-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贵峰与杨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峰,杨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商初字第305号原告:王贵峰。被告:杨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峰诉被告杨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峰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杨文波的银行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文波的银行存款26000元。二、如被告杨文波的银行存款不足26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泽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