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8-07-0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崔玉今与朴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今,朴东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崔玉今。委托代理人罗虎(系原告的丈夫)。被告朴东虎。原告崔玉今诉被告朴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车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