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图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8-07-0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崔玉今与朴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今,朴东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崔玉今。委托代理人罗虎(系原告的丈夫)。被告朴东虎。原告崔玉今诉被告朴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车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