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钱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夫妻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即3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