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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0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钱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夫妻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即3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