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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监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监字第25号抗诉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石洪潮与朱益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虞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24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8)绍市检民行抗字第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7月3日调齐本案有关卷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育君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许越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