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监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监字第25号抗诉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石洪潮与朱益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虞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24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8)绍市检民行抗字第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7月3日调齐本案有关卷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育君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许越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