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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与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监字第26号抗诉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丁国寅与丁秀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越民一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15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民行抗字(2008)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7月3日调齐本案有关卷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育君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许越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