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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092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日生一女李宏屹,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5年6月被告因欠下巨额赌债外逃,别墅被法院查封后拍卖。婚后十年来被告经常在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宏屹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贴补抚养费800元;3、财产及债权债务归被告;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书面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证据经庭审认证,本院予以确定,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日生一女李宏屹,现随原告生活。2005年6月被告因欠巨额外债,家庭别墅被法院查封后拍卖。现原告与女儿另行租房生活。2008年5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村料,被告在签收时表示不同意离婚,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出现纠纷而导致诉讼,被告虽有一定的责任,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根据现有情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已有的矛盾,以子女利益为重,相互关心和尊重,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蒋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忠富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