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玲聪与马广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6-1号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1999)麟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马某某于199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于1991年5月离家出走。另查,被执行人赵某某自幼被其姑母收养,后养母在镇头敬老院去世。本案于2000年4月20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中止执行。本院在2004年到2008年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后,投靠其在九成宫镇良舍村良舍组其弟张明生生活,不久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无个人财产,本案申请标的6000元仍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麟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