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腾视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腾视广告有限公司,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989号原告西安腾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2号福园阁402室。法定代表人冯雅楠,总经理。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东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靖雯铄,总经理。原告西安腾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养奇独任审判,并于200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冯雅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向其支付广告费,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其支付广告费17180元,并承担违约金148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签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7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原告于2007年12月18日为被告在《西安晚报》发布规格为15Х25cm2套红广告一次,广告费18950元;被告应在2007年12月25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原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每日加收本合同全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为被告在《西安晚报》发布了广告,但被告未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即2007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元月30日只向原告支付了1410元,至今仍欠原告广告费1718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2007年12月17日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2007年12月18日的《西安晚报》一份,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倦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7日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己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的责任及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其支付广告发布费17180元及违约金1487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腾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有效。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西安腾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7180元,违约金14872元,两项合计320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0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