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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银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苏萍、王德毅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银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苏萍,王德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西安银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城苑大厦15-B。法定代表人徐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静研,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时和,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萍,女,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咸阳市纺织机械厂干部。被告王德毅,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咸阳市纺织机械厂干部。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根宝,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银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苏萍、王德毅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银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银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银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