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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湖墅营业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湖墅营业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175号原告: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帆。委托代理人:胡正广。委托代理人:杨太友。被告: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家祯。被告: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湖墅营业部。负责人:汪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园林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湖墅营业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昆明风光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