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清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上诉人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于2009年7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