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蓝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蓝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曹某某,男,农民。被告王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08年7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铁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