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丹田。委托代理人:舒畅。委托代理人:黄新平。被告: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