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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启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陆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启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申请执行人陆某甲之母亲),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陆某乙(又名张超),个体户。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某甲与被执行人陆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启久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陆某乙应给付孩子陆某甲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抚育费1800元,被执行人陆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某甲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合计为人民币1820元(含邮寄费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某乙家中有二间平房现其母亲居住,被执行人陆某乙长期在外,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陆某甲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某乙长期在外,地址不明,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陆某甲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终结执行裁定及执行依据,并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浦永新执行员  陈 杰执行员  童跃飞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吴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