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胡跃盈、施黎静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胡跃盈,施黎静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跃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黎静。上诉人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双复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