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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广安万豪商务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A.P穆勒-,广安万豪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勒·诸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万豪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2006)甬海法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双复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