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广安万豪商务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A.P穆勒-,广安万豪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勒·诸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万豪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2006)甬海法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上诉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双复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