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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豪斯橡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24-1号本院受理原告许以忠诉被告杭州豪斯橡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就该案作出(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二、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0元,合计5085元”系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二、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0元,合计508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20元”。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