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8-07-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8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本市上城区延安路耀江广厦A座前停放自行车处,趁被害人黄某上楼送快餐时,窃得黄停着的一辆天堂神鹰TDL01Z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140元),当天下午将车销赃到河坊街修车摊,得赃款180元。2008年3月2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上城区庆春路和中河路交界的瑞丰大厦对面沙县小吃店,窃得送快件的被害人阳某停着的一辆恒光牌TDL01Z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72元),当天下午将车销赃到河坊街修车摊,得赃款200元。2008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本市上城区延安路耀江广厦A座前停放自行车处,趁被害人夏某和上楼送快餐时,窃得夏停着的一辆金乘牌TDL006Z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34元),当天下午将车销赃到河坊街修车摊,得赃款200元。当周某正准备离开时被小营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阳某、夏某和的陈述、证人陈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8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莉 关注公众号“”